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|
主旨:本縣各級學校(含幼兒園)校長及教師加班補休期限,比照
「屏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」規
定,由1年延長為2年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11年12月28日屏府人給字第11173649700號函辦
理。
二、考量現行學校公務人員,已依旨揭要點規定,加班補休期
限由原規定1年延長為2年,為避免學校內教職員工有不同
之補休期限規定,有失公允,爰本縣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
加班補休期限,自112年1月1日起由原規定1年延長為2年。
惟加班事實如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,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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