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總務處|
主旨:
函轉勞動部修正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」(下稱本要點)部分規定,,並請依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辦法:
一、依據本府114年9月24日屏府勞動資字第11451773210號函轉勞動部114年9月19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8505號函辦理。
二、經查旨揭要點新增第6點之1規定略以,雇主於天然災害發生時(後)仍要求勞工出勤者,為確保安全,應提供通勤協助;如勞工依原定上、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,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,應支付其相關費用。前項所定通勤協助,包括交通工具、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。
三、承上,為強化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勞工之通勤保障,請督責所轄用人機關(單位)參照本要點第6點之1,事先於勞動契約、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通勤協助事項,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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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0-0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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