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|
主旨:行政院訂定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 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與所 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 則」,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,各機關應本權責確依相 關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辦 理。 二、為落實監察院114教正10糾正案及114教調13調查案指陳公 務員違法(規)赴陸之管理缺失,經大陸委員會邀集國家 安全局、銓敘部、行政院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行政院院人 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(單位)共同研訂旨揭建議懲處原 則。 三、請各機關學校自即日起加強宣導赴陸、港澳(含過境轉機) 應完備相關申請手續,以利所屬人員瞭解相關規定,避免 違法(規)受懲處。四、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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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5-11-2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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