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|
主旨:為辦理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115年8月1日退休案件, 本府訂於115年3月19、23、24日(星期四、一、二)辦理 初審作業,請依說明並檢具申請退休相關資料,依限送件 初審,請查照。 說明: 一、為辦理旨揭初審作業,作業時間訂定如下: (一)時間:115年3月19、23、24日(星期四、一、二) (二)地點:本府南棟306會議室、本府南棟304研討室 (三)審查順序:請依「屏東縣政府辦理115年8月1日學校教職 員退休案件分區初審時程表」派員送件審查,審查無誤 後再行離開。 二、未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任職年資證件影本(例如退伍令、派 令等相關證件)必須清晰、易於辨認,報送時應確實注意有無偽冒情事,且於核對屬實後,於影本(退伍令正反面 請均影印)加註證明與原本無異等字樣,並加蓋承辦人員 職名章。 三、為辦旨揭審核作業,請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(eCPA)/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完成資料維護及報 送,並依「屏東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檢核 表」檢附資料,及按表定順序排列(以長尾夾左側裝訂, 勿用訂書針裝訂)送件初審。 四、為落實事前控管機制,各校受理教職員申請退休,請確依 下列程序辦理: (一)該教職員如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(以下 簡稱退撫條例)第25條所列情形之一者,學校應不予受 理其退休申請。 (二)倘無前開應不予受理退休申請之情事,惟該教職員疑涉 案、涉有違失行為或涉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情 事,學校應踐行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之法定程 序,並確依本府114年9月4日屏府人給字第1145144830號 函所列退休管控流程辦理。 (三)如經確認該教職員無前開相關情事,請於公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事實表之備註欄敘明無涉司法案件、移付懲戒及 停(解)聘(職)或不續聘之事由。 五、經本府核定之退休案,請依「學校教職員已核定退休案應 辦事項一覽表」辦理後續作業六、檢附「屏東縣政府辦理115年8月1日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分 12 區初審時程表」、「屏東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檢核表」及申請退休相關資料1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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