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|
主旨: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檢送「『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 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』 及『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 建議懲處原則』相關事項Q&A」1份,請查照轉知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下稱人事總處) 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。 二、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自115年7月1日起,所屬公務人員如 有違法(規)赴大陸地區或港澳者,依旨揭行政院訂定之建 議懲處原則辦理(本府114年11月26日屏府人考字第 1140318616號函諒達)。 三、檢附人事總處原書函影本(含附件)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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