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|
主旨: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,使其符合公務員服務法(以 下簡稱服務法)相關規定,轉請查照並依規定辦理。 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4月21日部法一字第 1155947210號書函辦理。 二、為落實管理公務員兼職行為,請各機關在接獲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通知所屬人員於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期間,同時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法(以下簡稱公保法)第6條所 定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紀錄時,應儘速依規定查明原因, 並即時查核所屬人員是否從事兼職、其兼職是否踐行經權 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行政程序、與其定期(每年或間年)填 具之「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」內容是否相 符,以及是否符合服務法第15條相關規定及前揭銓敘部相 關解釋,倘經查重複加保係因不符法令規定之兼職情事所 致,請依服務法、公保法等相關規定本於權責妥為處理, 以有效杜絕不符法令之兼職情事。三、請各機關務必對新進及現職同仁進行定期宣導,並告知違 反規定的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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